金融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6-11-17 浏览次数:1511

 

  金融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为适应审核评估工作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教师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组建教学督导的目的是监测金融学院教学运行和全体教师教学质量情况,为学院的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提出咨询意见,也通过指导和评审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促进师资培养,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  教学督导由学院热爱教育事业、工作责任心强、品德高尚、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的教授和副教授组成。人数在5-7人。

第三条  教学督导实行任期制,一个聘用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四条  教学督导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相互信任、平等沟通的原则,以“导”为主,“督”“导”结合开展工作,保护教师教学工作积极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  教学督导通过听课、培养、监测、评审、咨询等形式,加强对学院教师的培养和业绩考核、参与学院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工作。

第六条  教学督导应在每学期初制定工作计划,确定本学期教学督导内容。学期结束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供学院决策。

第七条  教学督导每次听课后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流意见和建议,将听课情况及时进行反馈和上传至平台。

第八条  学院会及时将督导工作计划、总结、听课记录、会议记录、调研资料、信息反馈等原始资料收集整理并存档保存。

第九条  学院会积极配合督导开展工作,定期听取督导专家的反馈意见并认真予以落实。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