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发展党员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6-11-22 浏览次数:219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我院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江苏省委《关于深入实施大学生党员素质工程的意见》(苏组发〔20124号)、省委教育工委《江苏省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实施办法》(苏组通〔2012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有领导、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正确掌握党员标准和条件,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及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五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符合党章规定的入党条件,自愿申请入党的同志,应向基层党支部递交书面入党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①自然情况,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③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主要表现,④主要缺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等。

第七条  各基层党支部对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要指派专人在两周内找其谈话,并指导其学习党的基础知识,以保护他们的政治热情。经共青团组织推优、公示,填写《共青团推优审核表》,党支部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向党总支备案,由党支部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第八条  各基层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定期进行谈话,了解其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情况。要采取吸收他们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有计划地通过安排他们进青年共产主义学校学习、听党课等形式,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重点加强党的基本理论知识、路线、方针、政策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一般每学期不少于二次)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并递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对国内外形势、党的中心任务和学院重大工作的认识,本人在学习、生活、工作方面的情况等。

第十条  各基层党支部要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察。主要考察:①对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掌握情况;②入党动机、学习和工作的态度、参加集体活动、对待个人利益的态度、日常生活中的言行等情况;③履行本职工作的情况等。并将考察意见填写在《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上。

每学期末,各基层党支部要向所在党总支汇报考察情况。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情况作一次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毕业或调动工作时,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其所去单位党组织。对外单位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制订相应的培养措施。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教育、考察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发展党员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学期一至两次),分析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研究发展党员计划。每年年底将次年的发展计划报党委组织部,九月底可对计划作一次调整再报党委组织部。未经党委组织部同意,原则上未列入该年度发展计划的对象不予发展。

第十三条  各基层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的具体步骤为:①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的意见;②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须有两名党员参加,做好记录),确定学生发展对象还要征求有关领导、任课教师、辅导员等方面的意见;③28周岁以下的团员入党积极分子,需经共青团推优;④党支部讨论提出初步人选;⑤报党总支审核、确定。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确定发展对象过程中对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不能予以确定:①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不满一年者;②团组织推优不过半数者。对群众座谈会意见或党支部内部意见分歧较大的,暂缓确定。

第十四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按照《南京审计学院分党校工作规定》(南审党组发[2011]26号)精神,有计划地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培训:《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入党教材》以及党的方针政策等内容。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要定期(一般每学期不少于两次)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并递交书面汇报材料,培养联系人及时将发展对象培养考察意见填写在《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上。

第十六条  各基层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结合党内外群众意见,形成发展对象综合审查意见,提交党总支审查同意。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内容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基本方法是:与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外调;基层党支部汇总各方面的意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七条  各基层党支部提出拟发展党员名单并向党总支上报预审材料。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发展:①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进修或工作人员,我校一般不负责发展工作(其入党申请书应交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必要时配合其原单位党组织做好发展工作);②党校集中培训未结业者,不能发展;③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者,不能发展。

第十八条  拟发展学生党员应具备以下要求:(一)德育方面:1、学习党的理论方针,关心国家发展和时事政治,在重大问题上和党组织保持一致;2、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入党动机端正,对加入党组织有较为成熟和正确的认识,自觉接受党组织的考察,在考察期内递交书面思想汇报4 篇及以上;3、自觉学习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参加发展对象培训班学习且成绩合格;4、有良好的道德养成,关心集体,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组织纪律观念强,有良好的群众基础;5、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或吃苦奉献精神,在学院重大工作或集体活动中有良好表现;6、获得过一次校、院级及以上表彰(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7、综合素质测评中思想道德测评分不低于80分。(二)智育方面: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或专业前50%且无积欠学分现象,且获得过奖学金(含“社会工作奖”及各类单项奖)一次、学业加权平均80分以上(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2、第三学期至第五学期的学生英语等级或计算机等级达到学位要求,第六学期及以后各学期的学生英语等级和计算机等级同时达到学位要求。针对三本学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全日制本科学生)、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本科学生、少数民族学生、边远地区学生和文体特长生,各党总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智育要求并报党委组织部批准后施行。(三)体育方面: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体质健康达标、课外体育锻炼成绩均达合格。(四)其他:1、重视致公情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认真参加各类实践(实习)活动和义工服务活动,在学生社区综合表现良好。2、按《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建立大学生党员质量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苏委教组[2010]38号)的规定,本科生、研究生毕业前三个月原则上不发展入党。

对个别特别优秀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发展党员的具体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应严格控制。“特别优秀”指在省级及以上英语、数学等有关学科、专业的竞赛活动中取得名次,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在省级及以上文体竞赛、实践创新训练计划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取得名次或获得表彰等;“作出突出贡献”指在校、院中心工作、重大活动或日常学生活动中表现突出,见义勇为等。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接收的前期准备工作:①发展对象材料的预审:已被授权可以自行发展学生党员的党总支,有关材料由该党总支预审;教职工发展对象材料由党委组织部预审;②根据《南京审计学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实施办法》(党组发〔201229号)的要求对拟发展党员情况进行公示;教职工拟发展党员情况在本部门进行公示;③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可以由发展对象自己选定,也可以由组织指定;④入党介绍人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所规定的职责,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⑤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再提交基层党支部大会讨论。

    发展对象预审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党支部综合审查报告、自传、外调函、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团组织推荐表、思想汇报、学习成绩单、奖惩情况、群众投票测评、团校结业证、党校结业证。

第二十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党支部大会的程序:①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②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包括推优意见、群众座谈会意见、学生学习情况、教职工履行本职工作表现、政审结论、公示结果等;③入党介绍人向大会介绍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履行岗位职责、个人经历等情况;④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⑤申请人对大家所提意见表态;⑥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⑦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讨论时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表决,提交上级党组织审议。

  党支部大会可让其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表决结束后,可以请新发展的党员和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谈谈体会。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党支部在支部大会结束后,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将《入党志愿书》和其他相关材料送交党总支。

第二十三条  各党总支指派专人(总支委员或兼职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谈话。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总支汇报。教职工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的审查、申请人的谈话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党总支应在三个月内开会讨论,逐个审议和表决,并将审查(审批)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查(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已被授权审批发展学生党员的党总支,应在完成审批工作后及时将《入党志愿书》送党委组织部复审。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各党总支应及时将审查(审批)意见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将审查(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通过审批的申请人,要做好思想工作。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六条  各党总支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一个党支部。预备党员要认真参加各项党内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

第二十七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及时组织新接收的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要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一般每季度一次)。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各基层党支部每季度将有关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与本人谈话。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毕业或调动工作时,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教育和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其所去单位党组织。对外单位转来的预备党员,要认真审核所有入党材料,如缺少有关材料,应及时与原单位党组织联系,将材料补齐,并继续进行教育、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及时主动向党支部递交书面转正申请书。党支部应按时(一般在期满一个月内)讨论其转正问题,超过三个月未讨论的,要及时向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说明原因。

    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期期满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及时上报党总支和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①本人提交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②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③党支部审查该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形成对预备党员的综合考察意见;④根据《南京审计学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实施办法》(党组发〔201229号)的要求对拟转正预备党员情况进行公示;教职工拟转正预备党员情况在本部门进行公示;⑤支部大会讨论,着重讨论该同志在预备期中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吸收入党时支部大会提出缺点改正情况,提出是否能转正的意见;⑥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将决议内容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上报党总支;⑦经授权的二级学院党总支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拟转正预备党员参加转正答辩;⑧各党总支应在三个月内开会讨论,逐个审议和表决,并将审查(审批)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后将《党员转正备案报告》报党委组织部;⑨党委组织部、各党总支应及时将审查(审批)意见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考察表、政审材料、思想汇报等及时存入其人事档案或党员档案;学生党员由各党总支负责,教职工党员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院党委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要求,每年制定全院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积极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实行宏观管理、统筹安排。

    党委组织部应加强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考核,对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学期要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自查一次,年底将全年工作总结(含自查情况)报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五条  各党总支要选配好基层党支部书记和兼职组织员,各基层党支部要选配好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按党员信息统计口径要求分别建立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名册和有关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杜绝疏漏、延误和遗失等现象。

第三十六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和程序,公正、客观地考察入党积极分子,认真把好“入口关”,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审计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规定》(南审党委组发[2010]2号)和《南京审计学院发展学生党员补充规定》(党组发[201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流程图

2、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3、发展党员预审情况登记表

4、关于领取《入党志愿书》的报告

5、党员发展备案报告

6、拟发展教工党员的报告

7、批准新党员通知书

8、预备党员考察表

9、党员转正备案报告

10、教工预备党员转正的报告

11、《入党志愿书》审查汇总表

1、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流程图.doc2、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doc3、发展党员预审情况登记表.doc4、关于领取《入党志愿书》的报告.doc5、党员发展备案报告.doc6、拟发展教工党员的报告.doc7、批准新党员通知书.doc8、预备党员考察表.doc9、党员转正备案报告.doc10、教工预备党员转正的报告.doc11、《入党志愿书》审查汇总表.doc